【"双碳”知识普及系列 13.】
(13. 国际气候谈判进程)
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达成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,之后国际社会围绕细化和执行该公约开展了持续谈判,大体可分为1995~2005年、2007~2010年、2011~2015年、及2015年以后的几个阶段,签署了《京都议定书》、《坎昆协议》、《巴黎协定》等协议。
1995~2005年,是《京都议定书》谈判、签署、生效阶段。《京都议定书》是《公约》通过后的第一个阶段性执行协议。由于《公约》只是约定了全球合作行动的总体目标和原则,并未设定全球和各国不同阶段的具体行动目标。因此1995年缔约方大会授权开展《京都议定书》谈判,明确阶段性的全球减排目标以及各国承担的任务和国际合作模式。《京都议定书》作为《公约》第一个执行协议,从谈判到生效时间较长,历经美国签约、退约,俄罗斯等国在排放配额上高要价等波折,最终于2005年正式生效。首次明确了2008~2012年是《公约》下各方承担的阶段性减排任务和目标。 《京都议定书》将附件I国家区分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,由此产生发达国家、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三大阵营。
2007~2010年,谈判确立了2013~2020年国际气候制度。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气候大会上通过了《巴厘路线图》,开启了后《京都议定书》国际气候制度谈判进程,覆盖执行期为2013~2020年,根据《巴厘路线图》授权,缔约方大会应在2009年结束谈判,但当年大会未能全体通过《哥本哈根协议》,而是在次年即2010年的墨西哥坎昆大会上,将《哥本哈根协议》的主要共识写入2010年大会通过的《坎昆协议》中,其后两年,通过缔约方大会“决定”的形式,逐步明确各方减排责任和行动目标,从而确立了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。《哥本哈根协议》、《坎昆协议》等不再区分附件I和非附件I国家,并且由于欧盟的东扩,经济转轨国家的界定也基本取消。
2011~2015年,谈判达成《巴黎协定》,基本确立2020年后国际气候制度。2011年在南非德班缔约方大会授权开启“2020年后国际气候制度”的“德班平台”谈判进程。根据奥巴马政府在《哥本哈根协议》谈判中确立的“自下而上”的行动逻辑,2015年《巴黎协定》不再强调区分南北国家,法律表述为一致的“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”,仅能通过贡献值差异看出国家间自我定位差异。形成所有国家共同行动的全球气候治理范式。
2016年至今,主要就细化和落实《巴黎协定》的具体规则开展谈判。其间,国际气候治理进程再次化历美国、巴西等政府换届产生的负面影响,艰难前行。2018年波兰卡托维兹缔约方大会就《巴黎协定》关于自主贡献、减缓、适应、资金、技术、能力建设、透明度、全球盘点等内容涉及的机制、规则达成基本共识,并对落实《巴黎协定》、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力度做出进一步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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